本系統依據一系列現存中、日詩格,包括《文鏡秘府論》、《作文大躰》、《王沢不渇鈔》所載記的格律論述,以數位技術轉為各項格律條件,茲說明如下:

一、韻腳:兩句一聯,每聯的最後一個字押韻,首句可押可不押。
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●。
韻腳規範為格律詩所共遵,以下同此。
二、沈約四病:南朝齊永明時期的詩學理論以沈約(441-513年)「四聲八病」為核心,四聲概指平、上、去、入,八病則可分為兩組,分別為與聲調相關的平頭、上尾、蜂腰、鶴膝(前四病),以及與聲母韻母相關的大韻、小韻、正紐、傍紐(後四病)。前四病的聲調規則,對唐代五言詩格律的規範與發展,具有直接的關係。以下說明格律條件之細節:
  • 上尾:第五字不與第十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即每句句尾不押韻字與押韻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    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
  • 鶴膝:第五字不與第十五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即相鄰兩聯的上句不押韻之句尾字,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,須四聲迭代。
    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蜂腰:以五言一句為單位,每句第二、五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    ○○,○○○
  • 平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    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平頭第二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二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    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三、元兢四病:初唐元兢(約活動於668年前後),著有《詩髓腦》,繼續發展聲律理論,其「元兢四病」與「沈約四病」的規範原則基本相同,惟放寬部分「同平聲」限制。
  • 上尾:同沈約。
  • 鶴膝:同沈約。
  • 蜂腰:略同沈約。惟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  • 平頭第一字:略同沈約。惟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  • 平頭第二字:同沈約。
四、元兢調聲三術:元兢《詩髓腦》的調聲三術為「換頭」、「護腰」與「相承」三者,其中換頭術又可細分為「雙換頭」與「拈二」,惟「拈二」為基本規範,分別規範「第二字」與「第一字」,故本系統區分為二。依據文獻,換頭術針對第一、二字建立起平聲、去上入聲之二元結構與黏對交迭的規則,已顯露出過渡至平仄律的傾向。相承術因無法形成具體規範,故本系統從略。
  • 拈二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換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    ○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護腰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字不可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,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    ○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五、劉滔二四字不同:1
  • 四聲律:每一句中,第二字不與第四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
  • 平仄律:每一句中,第二字不與第四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六、五言略頌:2
  • 拈二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四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二四字黏對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及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及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(前二格律之合併)
    ◎,○●。○○,○●。
  • 換頭第一字(按平仄律):換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    ○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上尾(按平仄律):第十字不與第五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
七、新五言略頌:3
  • 拈二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四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二四字黏對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及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及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(前二格律之合併)
    ◎,○●。○○,○●。
  • 換頭第一字(按平仄律):換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    ○○○◎,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,○○○●。
  • 上尾(按平仄律):第十字不與第五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
  • 上尾(按四聲律):第十字不與第五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
  • 避下三連:每一句中,第三、四、五字(即末三字)不可同平仄。
    ○○▓▓▓
  • 三五異聲:每一句中,第三、五字不可同平仄。
    ○○
八、七言略頌:4
  • 拈二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四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六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六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六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二四六字黏對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、第四字及第六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、第四字及第六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(前三格律之合併)
    ◎,○●。○○,○●。
  • 第一字(按四聲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一字(按平仄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平仄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三字(按四聲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三字(按平仄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個字不可同平仄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上尾(按平仄律):第十四字不與第七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○
九、新七言略頌:5
  • 拈二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四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六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六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六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二四六字黏對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、第四字及第六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、第四字及第六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(前三格律之合併)
    ◎,○●。○○,○●。
  • 第一字(按四聲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一字(按平仄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平仄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三字(按四聲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第三字(按平仄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個字不可同平仄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上尾(按平仄律):第十四字不與第七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○
  • 上尾(按四聲律):第十四字不與第七字同平聲,依此類推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○
  • 鶴膝:第七字不與第二十一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即相鄰兩聯的上句不押韻之句尾字,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,須四聲迭代。
    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○○●。
  • 五七異聲:每一句中,第五、七字不可同平仄。
    ○○○○
十、十字內韻紐四病:6
  • 大韻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前九個字出現與韻腳同韻部之字。但首句押韻(即第五字與第十字)、疊韻字(接連兩字同韻母)不受此限。
  • 小韻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除韻腳字以外,前九個字出現彼此屬於同一韻部之字。但疊韻字(接連兩字同韻母)不受此限。
  • 正紐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出現同屬一紐之字(即聲母相同,韻母同屬四聲相承之韻字)
  • 傍紐A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出現聲母不同,但韻母同屬一紐之字(即韻母同屬四聲相承之韻字)
  • 傍紐B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出現隔字同聲母的情形(即除了雙聲詞之外,出現同聲母的現象)
十一、五字內韻紐四病:
  • 大韻:此病沒有論五字之內者,皆論十字之內。故與前同。
  • 小韻:五言詩一句五個字之中,出現彼此之間屬於同一韻部之字。但如屬與韻腳同韻部,則已計入大韻病,不需重覆計入。且疊韻字(接連兩字同韻母)不受此限。
  • 正紐:五言詩一句五個字之中,出現同屬一紐之字(即聲母相同,韻母同屬四聲相承之韻字)
  • 傍紐A:五言詩一句五個字之中,出現聲母不同,但韻母同屬一紐之字(即韻母同屬四聲相承之韻字)
  • 傍紐B:五言詩一句五個字之中,出現隔字同聲母的情形(即除了雙聲詞之外,出現同聲母的現象)
十二、近世平仄譜:7
  • 五言
  • 七言

圖例說明:
:代表單一漢字
:代表韻腳
:代表可押韻亦可不押韻之處
:代表遵守平仄律中不同聲的規範
:代表遵守四聲律中不同聲的規範


1. 以上五項格律條件依據[日]遍照金剛撰,盧盛江校考:《文鏡秘府論彙校彙考:(附)文筆眼心抄》(北京:中華書局,2006年)、張伯偉:《全唐五代詩格彙考》(南京:江蘇古籍出版社,2002年)。
2. 依據日本詩格《作文大躰》観智院本,天理大学出版部:《平安詩文殘篇》(東京:八木書店,1984年)
3. 「五言略頌」依據日本詩格《王沢不渇鈔》真如藏本,国文學研究資料館編:《漢文學資料集》,《真福寺善本叢刊》第12卷(京都:臨川書店,2000年)。案:《王沢不渇鈔》較《作文大躰》所記多出「避下三連」,故以「新」五言略頌加以區別。其中「三五異聲」為系統開發者研析宋人格律觀念所得,置於本項內供作比較參照。
4. 「七言略頌」依據日本詩格《作文大躰》観智院本。
5. 依據日本詩格《王沢不渇鈔》真如藏本,国文學研究資料館編:《漢文學資料集》,《真福寺善本叢刊》第12卷(京都:臨川書店,2000年)。案:《王沢不渇鈔》較《作文大躰》所記多出「避下三連」,故以「新」七言略頌加以區別。其中「五七異聲」為系統開發者研析宋人格律觀念所得,置於本項內供作比較參照。
6. 以下韻紐四病為沈約後四病,格律條件依據[日]遍照金剛撰,盧盛江校考:《文鏡秘府論彙校彙考:(附)文筆眼心抄》(北京:中華書局,2006年)、張伯偉:《全唐五代詩格彙考》(南京:江蘇古籍出版社,2002年)。
7. 依據王力:《漢語詩律學》(上海:上海教育出版社,2005年),只呈現標準譜式。
格律名稱 規範項目 形式 自然合格率 公式
沈約四病 平頭第一字(不可同平聲) 四聲律 75% 1*3/4=75%
平頭第二字 四聲律 75% 1*3/4=75%
上尾 四聲律 75% 1*3/4=75%
蜂腰(不可同平聲) 四聲律 75% 1*3/4=75%
鶴膝 四聲律 38% 1*3/4*2/4=38%
元兢四病 平頭第一字(可同平聲) 四聲律 81% 1/4*1+3/4*3/4=81%
平頭第二字 四聲律 75% 1*3/4=75%
上尾 四聲律 75% 1*3/4=75%
蜂腰(可同平聲) 四聲律 81% 1/4*1+3/4*3/4=81%
鶴膝 四聲律 38% 1*3/4*2/4=38%
元兢調聲三術 拈二(平仄相對) 平仄律 50% 1*1/2=50%
拈二(平仄相黏) 平仄律 50% 1*1/2=50%
拈二(四句黏對) 平仄律 <25% [(1/2)^3+1/2*1/2(n-2)]/(n-1)
換頭第一字 平仄律 75% 1/2*1+1/2*1/2=75%
護腰(可同平聲) 四聲律 81% 1/4*1+3/4*3/4=81%
劉滔二四字不同 不可同平聲 四聲律 75% 1*3/4=75%
可同平聲 四聲律 81% 1/4*1+1/4*3/4*3
不可同平聲 平仄律 50% 1*1/2=50%
可同平聲 平仄律 75% 1/2*1+1/2*1/2
第四字 平仄相對 平仄律 50% 1*1/2=50%
平仄相黏 平仄律 50% 1*1/2=50%
四句黏對 平仄律 <25% [1*1/2*1/2*1/2+1/2*1/2(n-2)]/(n-1)
五言略頌 拈二(四句黏對) 平仄律 <25% [(1/2)^3+1/2*1/2(n-2)]/(n-1)
第四字(四句黏對) 平仄律 <25% [1*1/2*1/2*1/2+1/2*1/2(n-2)]/(n-1)
二四字黏對(四句黏對) 平仄律 <1% (1/2)^7+[(1/2)^4*(n-2)]/(n-1)
換頭第一字 平仄律 75% 1/2*1+1/2*1/2=75%
上尾 平仄律 50% 1*1/2=5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