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系統依據一系列現存中、日詩格,包括《文鏡秘府論》、《作文大躰》、《王沢不渇鈔》所載記的格律論述,以數位技術轉為各項格律條件,茲說明如下:
- 一、韻腳:兩句一聯,每聯的最後一個字押韻,首句可押可不押。
○○○○◎,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,○○○○●。
韻腳規範為格律詩所共遵,以下同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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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沈約四病:南朝齊永明時期的詩學理論以沈約(441-513年)「四聲八病」為核心,四聲概指平、上、去、入,八病則可分為兩組,分別為與聲調相關的平頭、上尾、蜂腰、鶴膝(前四病),以及與聲母韻母相關的大韻、小韻、正紐、傍紐(後四病)。前四病的聲調規則,對唐代五言詩格律的規範與發展,具有直接的關係。以下說明格律條件之細節:
-
上尾:第五字不與第十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即每句句尾不押韻字與押韻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
-
鶴膝:第五字不與第十五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即相鄰兩聯的上句不押韻之句尾字,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,須四聲迭代。
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
-
蜂腰:以五言一句為單位,每句第二、五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○●○○●,○●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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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●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●。
-
平頭第二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二字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。
○●○○○,○●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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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元兢四病:初唐元兢(約活動於668年前後),著有《詩髓腦》,繼續發展聲律理論,其「元兢四病」與「沈約四病」的規範原則基本相同,惟放寬部分「同平聲」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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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尾:同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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鶴膝:同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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蜂腰:略同沈約。惟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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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頭第一字:略同沈約。惟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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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頭第二字:同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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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元兢調聲三術:元兢《詩髓腦》的調聲三術為「換頭」、「護腰」與「相承」三者,其中換頭術又可細分為「雙換頭」與「拈二」,惟「拈二」為基本規範,分別規範「第二字」與「第一字」,故本系統區分為二。依據文獻,換頭術針對第一、二字建立起平聲、去上入聲之二元結構與黏對交迭的規則,已顯露出過渡至平仄律的傾向。相承術因無法形成具體規範,故本系統從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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拈二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●○○◎,○●○○●。○●○○○,○●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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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●○○○◎,●○○○●。●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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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腰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字不可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,同平聲者為合格。
○○●○◎,○○●○●。○○●○○,○○●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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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劉滔二四字不同: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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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聲律:每一句中,第二字不與第四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
○●○●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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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仄律:每一句中,第二字不與第四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○●○●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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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五言略頌: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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拈二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●○○◎,○●○○●。○●○○○,○●○○●。
-
第四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●◎,○○○●●。○○○●○,○○○●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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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四字黏對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及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及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(前二格律之合併)
○●○●◎,○●○●●。○●○●○,○●○●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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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頭第一字(按平仄律):換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●○○○◎,●○○○●。●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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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尾(按平仄律):第十字不與第五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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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新五言略頌: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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拈二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●○○◎,○●○○●。○●○○○,○●○○●。
-
第四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●◎,○○○●●。○○○●○,○○○●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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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四字黏對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及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及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(前二格律之合併)
○●○●◎,○●○●●。○●○●○,○●○●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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換頭第一字(按平仄律):換頭第一字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●○○○◎,●○○○●。●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●。
-
上尾(按平仄律):第十字不與第五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
-
上尾(按四聲律):第十字不與第五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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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下三連:每一句中,第三、四、五字(即末三字)不可同平仄。
○○▓▓▓
-
三五異聲:每一句中,第三、五字不可同平仄。
○○●○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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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七言略頌: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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拈二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●○○○○◎,○●○○○○●。○●○○○○○,○●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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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●○○◎,○○○●○○●。○○○●○○○,○○○●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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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六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六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○○●◎,○○○○○●●。○○○○○●○,○○○○○●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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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四六字黏對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、第四字及第六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、第四字及第六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(前三格律之合併)
○●○●○●◎,○●○●○●●。○●○●○●○,○●○●○●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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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字(按四聲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●○○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○○●。
-
第一字(按平仄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平仄。
●○○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○○●。
-
第三字(按四聲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○○●○○○○,○○●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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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字(按平仄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個字不可同平仄。
○○●○○○○,○○●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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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尾(按平仄律):第十四字不與第七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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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新七言略頌: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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拈二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●○○○○◎,○●○○○○●。○●○○○○○,○●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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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四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四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●○○◎,○○○●○○●。○○○●○○○,○○○●○○●。
-
第六字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六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六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○○●◎,○○○○○●●。○○○○○●○,○○○○○●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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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四六字黏對(四句黏對):每兩句一聯中,上、下句第二字、第四字及第六字平仄相對;每兩聯四句中,第二、三句第二字、第四字及第六字平仄相同。依此類推。(前三格律之合併)
○●○●○●◎,○●○●○●●。○●○●○●○,○●○●○●●。
-
第一字(按四聲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●○○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○○●。
-
第一字(按平仄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一個字不可同平仄。
●○○○○○○,●○○○○○●。
-
第三字(按四聲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個字不可同仄(包括上、去、入聲),可同平聲。
○○●○○○○,○○●○○○●。
-
第三字(按平仄律):兩句一聯,每聯上、下句第三個字不可同平仄。
○○●○○○○,○○●○○○●。
-
上尾(按平仄律):第十四字不與第七字同平仄,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○○●。
-
上尾(按四聲律):第十四字不與第七字同平聲,依此類推。
○○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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鶴膝:第七字不與第二十一字同聲,依此類推。即相鄰兩聯的上句不押韻之句尾字,不可同平、同上、同去、同入聲,須四聲迭代。
○○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○○●。○○○○○○●,○○○○○○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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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七異聲:每一句中,第五、七字不可同平仄。
○○○○●○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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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十字內韻紐四病: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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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韻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前九個字出現與韻腳同韻部之字。但首句押韻(即第五字與第十字)、疊韻字(接連兩字同韻母)不受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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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韻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除韻腳字以外,前九個字出現彼此屬於同一韻部之字。但疊韻字(接連兩字同韻母)不受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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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紐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出現同屬一紐之字(即聲母相同,韻母同屬四聲相承之韻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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傍紐A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出現聲母不同,但韻母同屬一紐之字(即韻母同屬四聲相承之韻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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傍紐B:五言詩一聯十個字之中,出現隔字同聲母的情形(即除了雙聲詞之外,出現同聲母的現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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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五字內韻紐四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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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韻:此病沒有論五字之內者,皆論十字之內。故與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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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韻:五言詩一句五個字之中,出現彼此之間屬於同一韻部之字。但如屬與韻腳同韻部,則已計入大韻病,不需重覆計入。且疊韻字(接連兩字同韻母)不受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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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紐:五言詩一句五個字之中,出現同屬一紐之字(即聲母相同,韻母同屬四聲相承之韻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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傍紐A:五言詩一句五個字之中,出現聲母不同,但韻母同屬一紐之字(即韻母同屬四聲相承之韻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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傍紐B:五言詩一句五個字之中,出現隔字同聲母的情形(即除了雙聲詞之外,出現同聲母的現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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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近世平仄譜:7
圖例說明:
○:代表單一漢字
●:代表韻腳
◎:代表可押韻亦可不押韻之處
●●:代表遵守平仄律中不同聲的規範
●●:代表遵守四聲律中不同聲的規範
1. 以上五項格律條件依據[日]遍照金剛撰,盧盛江校考:《文鏡秘府論彙校彙考:(附)文筆眼心抄》(北京:中華書局,2006年)、張伯偉:《全唐五代詩格彙考》(南京:江蘇古籍出版社,2002年)。↩
2. 依據日本詩格《作文大躰》観智院本,天理大学出版部:《平安詩文殘篇》(東京:八木書店,1984年)↩
3. 「五言略頌」依據日本詩格《王沢不渇鈔》真如藏本,国文學研究資料館編:《漢文學資料集》,《真福寺善本叢刊》第12卷(京都:臨川書店,2000年)。案:《王沢不渇鈔》較《作文大躰》所記多出「避下三連」,故以「新」五言略頌加以區別。其中「三五異聲」為系統開發者研析宋人格律觀念所得,置於本項內供作比較參照。↩
4. 「七言略頌」依據日本詩格《作文大躰》観智院本。↩
5. 依據日本詩格《王沢不渇鈔》真如藏本,国文學研究資料館編:《漢文學資料集》,《真福寺善本叢刊》第12卷(京都:臨川書店,2000年)。案:《王沢不渇鈔》較《作文大躰》所記多出「避下三連」,故以「新」七言略頌加以區別。其中「五七異聲」為系統開發者研析宋人格律觀念所得,置於本項內供作比較參照。↩
6. 以下韻紐四病為沈約後四病,格律條件依據[日]遍照金剛撰,盧盛江校考:《文鏡秘府論彙校彙考:(附)文筆眼心抄》(北京:中華書局,2006年)、張伯偉:《全唐五代詩格彙考》(南京:江蘇古籍出版社,2002年)。↩
7. 依據王力:《漢語詩律學》(上海:上海教育出版社,2005年),只呈現標準譜式。↩